11.行业协会商会脱钩财政经费改革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为支持行业协会商会脱钩试点稳步推进,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加快脱钩,中央财政对原来有财政预算支持的行业协会商会按原经费管理渠道继续给予一定支持。同时,以2015年财政拨款数(不含离退休人员经费)为基数,以2016—2017年为财政拨款退坡过渡期,实现中央财政直接拨款与脱钩进度挂钩并逐年递减。具体是:对2015年脱钩的行业协会商会,在过渡期内分别按基数的100%、100%给予支持;对2016年脱钩的,在过渡期内分别按基数的80、80%给予支持;对2017年及以后年度脱钩的,在过渡期内分别按基数的80%、60%给予支持。从2018年起,中央财政取消对行业协会商会的直接拨款。用于安置历次政府机构改革分流人员的财政资金,仍按原规定执行;行业协会商会现有离退休人员经费,结合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等另行明确处理方式。
12.如何厘清行业协会商会财产归属?
行业协会商会资产是行业协会商会开展工作的重要物资保障,厘清行业协会商会财产归属,是明确产权关系的基础,能有效避免改革中可能发生的资产流失,有利于行业协会商会脱钩后的市场化运作和发展。《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方案》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7〕36号)对厘清财产归属均有明确要求。
厘清财产归属,首先要开展资产清查和核实。《关于加强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意见(试行)》(财资〔2015〕44号,以下简称 “财资〔2015〕44号文件”)第二部分“资产清查和核实”,对资产清查的责任主体、清查范围、清查基准日、文件依据进行了明确规定。
资产清查和核实完成后,行政机关要会同行业协会商会依据财资〔2015〕44号文件要求,对资产权属关系提出具体意见。财资〔2015〕44号文件规定,对由行政机关、事业单位转制为行业协会商会,存在财政缴拨款关系并且纳入财政预决算核算范围的行业协会商会,以及行业协会商会代管的事业单位,其所有的净资产均明确界定为国有资产。但对不存在财政缴拨款关系的行业协会商会,区别两种情况进行产权关系界定:一是在成立时由全民所有制单位和非全民所有制单位、个人共同设立的,并且投入的资产权属关系明确,有相关法律法规依据的,可以按照事先约定的比例划分产权;二是资产权属关系不明确,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和原始文件材料无法判断产权归属的,暂按国有资产管理。
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基于以下考虑:一是脱钩前的行业协会商会履行部分行政职能。行业协会商会由行业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双重管理,这种管理体制决定了我国的行业协会商会事实上是“半官半民”性质,特别是冠名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的社会团体,均承担着国家赋予的一些重要任务,如向政府和有关部门发表经济发展规划、措施的意见;制定行业标准等。二是行业协会商会具有垄断性质。我国行业协会商会注册的基本原则是“一业一会”,与美国等西方国家“一业多会”的管理体制完全不同,同一行业不存在竞争关系,在所属领域具有绝对话语权,业务垄断特点明显。三是在实际管理中,脱钩前绝大部分协会商会资产按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进行管理,执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
厘清行业协会商会财产归属,是脱钩工作中的重要一环。各行政机关要高度重视,依法依规有序地开展行业协会商会脱钩工作,应当成立以行政机关主管领导为组长的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工作方案,对脱钩过程中涉及国有资产的有关审批事项,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财资〔2015〕44号文件的要求,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做好脱钩过程中各项资产管理工作,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
13.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使用的国有资产(包括无形资产)如何管理?
财资〔2015〕44号文件依据“严界定、宽使用”的原则,对行业协会商会使用国有资产问题进行了规定:
一是行政机关要会同协会商会对清查核实后的国有资产提出具体使用意见,以满足行业协会商会事业发展需要为原则。过去由行业协会商会使用的资产,原则上继续由其使用;对于确实不需使用的资产可采取适当方式收回。
二是为防止脱钩过程中发生国有资产流失、损失等问题,脱钩期间,除发放人员工资、正常工作经费等必要支出外,行业协会商会占有使用的资产原则上不得进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处置。
三是过渡期资产使用管理。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资产脱钩过渡期原则上为2015年至2017年。根据财资〔2015〕44号文件第(四)条规定,行政机关与行业协会商会协商制定脱钩过渡期国有资产使用的具体方案。行政机关对行业协会商会清查核实的资产原则上继续由其使用,不再履行报批程序。如确需涉及国有资产变动或者使用方向的改变,相关具体事项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权限报批,有关部门的批复结果作为使用方案的附件。即过渡期内的资产使用方案不涉及国有资产变动或者使用方式的改变,原则上不用报批。
过渡期内,资产管理方式不变,原则上不划转产权关系,行政机关仍承担国有资产主管部门职责,资产管理参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执行。特殊情况下需要将资产划转出行政机关(包括下属单位)的,应当按照规定报经同级财政部门或者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批准。
四是过渡期结束后资产使用管理。过渡期结束后,行政机关会同行业协会商会依据财资〔2015〕44号文件第四部分要求,提出行业协会商会国有资产使用的具体方案,并报财政部审批。
在确定资产形成的资金来源时,对没有财政拨款的单位,资金来源原则上为单位会费或者服务收入;对有财政拨款的单位,资产形成的资金来源为会费和服务性收入的,需由单位举证(有效的法律凭证);如无法举证的,资金来源应确定为财政性拨款及其他方式。
五是行业协会商会代管事业单位并入行业协会商会或转为行业协会商会下属企业的,以及行业协会商会管理的企业国有资产,按照相关规定管理。
行业协会商会脱钩后资产管理情况复杂,涉及多方利益,在目前法律尚不健全的情况下,财政部门将会同机关事务主管部门结合脱钩试点情况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就国有资产的使用、处置、统计评价、监督检查等环节进行具体规定。
14.开展行业协会商会脱钩资产清查应注意哪些问题?
答:《关于实施〈财政部关于加强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意见(试行)〉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资〔2016〕6号)对资产清查核实文件依据、资产清查的范围、资产清查报表的填报、资产清查报告主要内容、资产清查报表和报告的报送、资产清查的付费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联合工作组办公室关于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资产清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报》(联组办〔2016〕11号)对前期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了通报,分析了产生问题的原因,并对有脱钩任务的业务主管部门提出了具体要求。该文件所附的《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资产清查核实工作程序》,对各业务主管部门报送资产清查报告以及财政部组织开展资产核实检查工作进行了明确规定。
需要注意的问题:一是业务主管部门组织资产清查,应注意是否应查尽查。即要对纳入脱钩范围的协会商会本级以及其下属企业(不含参股企业)、事业单位、协会的资产负债情况进行清查,同时对参股企业进行详细说明。纳入清查范围的各级各类资产包括国有和非国有资产。对未纳入清查范围,但协会商会确在使用的资产应进行说明。二是业务主管部门报送资产清查报告,对协会商会资产界定应严格按照财资〔2015〕44号文件进行明确。三是业务主管部门应切实履行责任,从严把关,督促协会商会和负责开展资产清查的会计师事务所严格按照有关财务资产规定开展清查,及时发现问题,并按照《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资产清查核实工作程序》向财政部报送资产清查结果。
15.行业协会商会占用的行政办公用房如何处理?
答:(一)设定过渡期。清理腾退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使用行政办公用房的过渡期设定为2017年底前。挂靠在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的企业或除分支机构以外的其他机构占用的行政办公用房,不设清理腾退过渡期,由行业协会商会配合业务主管单位自《管理办法》印发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清理腾退。
(二)过渡期内的政策措施。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使用的行政办公用房由业务主管单位以2015年6月行业协会商会经核准使用的面积和上一年度社会团体年度检查在册人员数为基础,结合既有政策和业务工作需要,参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核定面积,并报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备案。1.符合核定面积的办公用房,可继续使用,但须足额缴纳各项物业管理费用(含水、电、燃气、供暖费等)。已经协商缴纳房屋租金和各项费用的行业协会商会,仍按原协议执行。2.超出核定面积的办公用房,由业务主管单位按规定组织清理腾退。
(三)过渡期后的政策措施。1.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使用的符合核定面积的行政办公用房,2017年底前按《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中办发〔2013〕17号)及有关规定清理腾退,原则上应实现办公场所独立。确实难以腾退的,经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核准后,2019年底前可以继续使用,自2020年起可实行租用,房屋租金应不低于同地段同类房屋租赁市场价格的50%。房屋租金已执行市场价格的,维持不变。租用行政办公用房须足额缴纳各项物业管理费用(含水、电、燃气、供暖费等)。对未按规定清理腾退或缴纳租金的,机关事务主管部门不得出具办公用房使用函件。行业协会商会新建、购置办公用房或租用社会房屋的,应在投入使用后6个月内清理腾退使用的行政办公用房。
2.对独立于行政办公区以外、符合核定面积、房屋产权明晰无纠纷、仅由行业协会商会使用的行政办公用房,可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划归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管理和无偿使用,不改变国有资产性质,暂不改变产权归属。划归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无偿使用的行政办公用房,未经批准不得出租出借,维修改造等应由产权人承担的事项由行业协会商会自行承担。
此外,国务院机构改革撤销原国家局成立的10个综合性行业协会(中国商业联合会、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中国煤炭工业协会、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中国钢铁工业协会、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中国轻工业联合会、中国纺织工业联合会、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使用的行政办公用房,原则上适用本办法规定,具体管理办法由国资委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10个综合性行业协会受委托代管的专业性行业协会统一执行本办法规定。
16.在行政办公用房使用方面如何体现对行业协会商会发展的支持?
答:(一)合理设置过渡期。为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清理腾退使用的行政办公用房设定过渡期至2017年底前。过渡期内保持行政办公用房使用方式不变,注重平稳过渡、有序推进,加强对行业协会商会脱钩期间办公用房的保障和支持。
(二)分类管理、区别对待。一是考虑到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历史情况和现实问题比较复杂,在作出一般性政策规定的同时,适当考虑国资委管理的10个综合性行业协会实际情况,由国资委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具体管理办法。二是区分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合署办公和独立办公两类情况,按照脱钩改革和办公用房资产管理的要求,加强政策区分和引导,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实行独立办公。
(三)清理腾退与有偿使用相结合。遵循尊重历史、符合实际、规范管理、平稳过渡的原则,实行清理腾退与有偿使用相结合,对2017年底前确实难以腾退行政办公用房的,2019年底前可继续使用,自2020年起可实行租用,租金标准适当放宽为不低于市场价格的50%,限低不限高,将更大的自主权和价格空间交由业务主管单位与行业协会商会商定。通过清理腾退与有偿使用相结合,加强行政办公用房资产的统筹管理使用,充分发挥资产效益。
(四)有条件地推进资产无偿使用。在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程序,将独立于行政办公区以外、符合核定面积、房屋产权明晰无纠纷、仅由行业协会商会使用的行政办公用房,划归行业协会商会管理和无偿使用,对于实现办公场所独立、推进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促进行业协会商会发展壮大具有积极作用。
17.如何把握清理腾退行政办公用房范围?
答:协会占有使用的权属登记在机关名下的办公用房(不限于协会主管部门机关),包括无偿使用、租赁、借用等使用形式,均属于占用行政办公用房,应按要求开展清理腾退工作。由财政性资金形成的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应按照占用行政办公用房清理腾退和规范管理要求开展相关工作。
18.清理腾退全国性协会商会占用行政办公用房的步骤和要求是什么。
答:(一)立即清理超标面积。各行业主管部门应梳理所属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办公用房使用情况,对于占用(包括租用、借用)行政办公用房的,应立即对其办公用房面积进行核定,超出核定面积的办公用房,不设清理腾退过渡期,立即组织清理腾退;挂靠在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的企业和机构(不含协会商会分支机构)占用行政办公用房尚未腾退的,应立即组织开展清理腾退工作。
(二)制定腾退和使用方案。所属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存在占用行政办公用房情况的行业主管部门,应在清理超标面积的基础上,制定行政办公用房腾退和使用方案,并按照脱钩试点批次及归口单位分别报送国管局或中直管理局。方案应明确行政办公用房的腾退计划,除行政办公区外的独立办公用房,不得在方案中提出过渡期内无腾退计划,应当按照《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方案》规定的时限,努力推进清理腾退工作。2017年底确实难以腾退的,须另行报批。
此外,协会占用的办公用房如满足“独立于行政办公区以外、符合核定面积、房屋产权明晰无纠纷、仅由协会使用”全部条件,可在方案中明确将该处办公用房无偿划归给协会使用。需要说明的是,“仅由协会使用”是指该处办公用房内,只有协会在此办公,如协会只占用该处房屋的一部分办公,应按相关规定清理腾退。
19.核定协会商会使用行政办公用房面积的原则是什么?
答:行业协会商会会领导中,有行政职级的人员可按照职级(或离退休前原职级)对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进行核定;无行政职级的会领导和其他工作人员根据内设机构和职务层级情况,参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进行核定。具体参照下表:
协会层级 | 参照标准 | 正/副职标准面积(㎡) |
会领导(有行政职级的) | 自身职级 |
|
会领导(无行政职级的) | 司局级 | 24/18 |
一级机构领导 | 处级 | 12 |
二级(含以下)机构领导及其他人员 | 处级以下 | 9 |
服务用房面积核定原则:以社会团体年度检查在册总人数为基础,按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规定的9平方米/人进行核定。
办公用房核定面积是“限制线”,不是“达标线”。核定面积后,超出面积必须清退;少于核定面积的,不得再予安排。
20.如何理解“现职和不担任现职但未办理退(离)休手续的党政领导干部及在职工作人员,不得在行业协会商会兼任职务”?
答:党政机关、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现职和不担任现职但未办理退(离)休的领导干部及在职工作人员,不得在行业协会商会兼任职务(包括兼任领导职务和名誉职务、常务理事、理事等)。已在行业协会商会兼职的,应按照文件规定辞去所兼职务,由各地各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督促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