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生态文明建设评价考核办法的通知》(川委办〔2017〕26号)和《四川省绿色发展指标体系》《四川省生态文明建设考核目标体系》要求,现将2016年各市(州)生态文明建设年度评价结果公布如下:
附注:
一、生态文明建设年度评价按照《四川省绿色发展指标体系》实施,绿色发展指数采用综合指数法进行测算。绿色发展指标体系包括资源利用、环境治理、环境质量、生态保护、增长质量、绿色生活、公众满意程度等7个方面,共51项评价指标。其中,前6个方面的50项评价指标纳入绿色发展指数的计算;公众满意程度调查结果进行单独评价与分析。
二、绿色产品市场占有率(高效节能产品市场占有率)1个指标,2016年暂无数据,为了体现公平性,其权数不变,指标的个体指数值赋为最低值60,参与指数计算。
对有些地区没有的地域性指标,相关指标不参与绿色发展指数计算,其权数分摊至其他指标,体现差异化。此外,部分地区由于确实不涉及相关工作而导致数据缺失的指标,经相关负责部门认定后,参照地域性指标进行处理。
三、计算绿色发展指数所涉及的地区生产总值数据均按照2016年度核算数据进行测算。
四、公众满意程度为主观调查指标,通过四川省统计局调查中心组织的抽样调查来反映公众对生态环境的满意程度。调查采取分层多阶段抽样调查方法,通过采用计算机辅助电话调查系统,随机抽取城镇和乡村居民进行电话访问,根据调查结果综合计算21个市(州)的公众满意程度。
五、本公报由四川省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