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适应价格改革深入推进的需要,进一步从法律法规层面巩固改革成果,经省政府同意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定,省发展改革委日前印发了《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定价目录>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8〕199号),对《四川省定价目录(2015年版)》进行了修订,加大简政放权力度,继续放开当前具备市场化条件的政府定价项目,调整个别项目的定价部门,并对目录结构及部分项目的文字表述进行了规范。
一、修订的基本思路及主要原则
本次修订的基本思路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加快推进《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全面深化价格机制改革的意见》中部署的价格改革,牢牢把握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快完善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机制。
主要原则是:
(一)“不增”。原则上不新增《四川省定价目录(2015年版)》之外的政府定价项目;对已经放开的原则上不收回。
(二)“有减”。围绕重点价格改革任务和阶段性目标,结合价格主管部门职能定位转型、价格改革进程以及清理规范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工作成果,放开当前一批具备条件的政府定价项目。
(三)“有保”。原目录中凡国家明文规定应当实行政府定价、暂不具备放开条件以及存在不稳定风险的项目,暂予以保留,今后根据改革进度和实际情况再作修订。保留的政府定价项目,仍严格限定在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网络型自然垄断环节。
(四)“规范”。规范目录结构及部分项目的文字表述,解决原目录中部分项目外延不明晰、表达不规范问题。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及理由
本次修订将原目录8类定价项目重新规范划分为12类,并将列明的具体定价内容由37项缩减为30项,缩减比例约为19%。
(一)放开部分定价管理权限实行市场调节。
1.放开“800公里以上班车客运价格、与高铁并线(起讫点均在高铁沿线)的班车客运价格”。
理由:旅客出行选择随着高铁、民航、网约车等运输方式快速发展已日益多样化,800公里以上班车客运、与高铁并线的班车客运和其他运输方式已形成充分的市场竞争,其价格已经具备市场化改革的条件,不再实行政府定价。
2.放开营利性民办学校学历教育收费。
理由: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由学校自主决定。同时结合市场化改革方向进程,进一步改革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学历教育管理方式,将收费相关内容调整到脚注中。
3.放开“煤矿在用设备安全检测收费”“防雷技术服务收费”“数字认证服务收费”。
理由:“煤矿在用设备安全检测收费”“防雷技术服务收费”“数字认证服务收费”3项重要专业服务市场化程度较高,予以放开。
4.删除“职业病鉴定收费”“增值税税控系统产品及维护服务价格”“化肥企业用气价格”“食盐价格”的相关内容。
理由:“职业病鉴定收费”已转变管理方式,不再在定价目录中列明;“增值税税控系统产品及维护服务价格”为中央定价项目;“化肥企业用气价格”“食盐价格”已经放开。
(二)调整省属电网输配电价等的定价机关。
为保持资产管理和价格管理权限一致性,调整“省属电网企业输配电价、销售电价及其调度的发电企业上网电价”定价机关为省价格主管部门,其他地方电网的相关价格管理权限不作调整。
(三)规范目录结构及部分定价项目的文字表述。
1.将“管道燃气”删除,同时备注中“全部以CNG、LNG为气源的居民用管道燃气除外”修改为“包括全部以CNG、LNG为气源的居民用管道燃气配气价格”。
2.将“水利工程供水”子项“省内跨市和省属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修改为“省内跨设区市和省属水利工程的供水价格”;将“市政府所在地城市及辖区内跨县和市属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修改为“辖区内跨县和设区市属水利工程的供水价格”;将“县属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修改为“县属水利工程的供水价格”。
3.将“城乡居民用自来水”修改为“自来水”,明确“非居民和特种行业用自来水销售价格”为政府定价范围;子项“市政府所在地城市及辖区内销售范围跨县的居民用自来水销售价格”修改为“设区市及辖区内跨县城乡公共管网供应的自来水价格”;将“辖区内居民用自来水供水销售价格”修改为“县辖区内城乡公共管网供应的自来水价格”,同时将备注内容“不含农村村民自建自管的自来水销售价格”修改为“供方与终端用户通过协议明确由双方协商定价的部分,以及农村村民自建、自管的自来水价格除外”。
4.将“城市客运出租汽车”中“客运出租车”明确为“客运巡游出租汽车”;同时在备注中添加“网络预约出租车除外”。
5.在“管道运输”备注中添加“国家发展改革委直接定价的省内管道运输价格除外”。
6.将“公办高等教育收费标准”的定价部门明确为“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省教育主管部门”;同时在备注中添加“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7.将“基本医疗服务”修改为“医疗服务”;子项“全省公立医疗机构服务项目和部、省属在蓉公立医疗机构基本医疗服务收费标准”修改为“全省公立医疗机构服务价格项目和省管公立医疗机构基本医疗服务收费标准”。
8.在“生活垃圾处理”备注中添加“不包括建筑垃圾”。
9.将“旅游景区”中“旅游景区门票价格及景区内配套的交通运输服务价格”的相关表述修改为“(重点)景区门票以及景区内交通运输服务价格”。
10.将“地(矿)产交易服务收费标准”修改为“垄断性交易平台交易服务收费标准”,同时在备注中添加“定价范围为地(矿)产交易服务收费标准”;将“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及尾气检测收费标准”的相关内容调整到脚注说明中。
11.将“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司法鉴定服务收费标准”“公证服务收费标准”合并为“司法服务收费”,同时在备注中添加“定价范围为公证服务收费、司法鉴定服务收费及部分律师服务收费(限于刑事案件辩护和部分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国家赔偿案件代理律师服务收费)”。
12.将脚注中“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整体转为政府内部审批事项”修改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继续按现行办法管理”。
13.将脚注中“车用压缩天然气销售价格,暂按现行管理规定执行,未来适时放开”修改为“车用压缩天然气(CNG)销售价格授权市人民政府管理,条件成熟后适时放开”。
14.将原8类定价项目规范重新规范划分为12类(电力、燃气、供排水、交通运输、教育、养老服务、殡葬服务、医疗服务、环境保护、文化旅游、保障性住房及物业服务、重要专业服务)。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年4月26日
转载自省发展改革委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