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粮政〔2016〕20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局:
为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切实保护粮食生产者、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规范粮食收购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新修订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经商国家工商总局同意,我们对《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暂行办法》(国粮政〔2004〕121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操作办法。
国家粮食局
2016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