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科、室、局、办、中心:
为进一步规范公文格式及办理程序,提高运行效率,根据《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及文件规定,结合我委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公文运行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未经办公室登记、处理的所有来文一律不得运转。未经委分管领导审签的拟发文稿(含外单位征求我委意见的回函)一律不得运转。未经办公室核稿的文件一律不得送委主要领导审签。文面格式未规范的一律不得运转。
二、一般性平行文、下行文或已经委党组会和办公会议定事项的文件由委分管领导签发。上行文和涉及全局、重大及敏感事项的下行文、报送市委、市政府领导的重要文稿由委主要领导签发。委主要领导不在家时,情况紧急的,在电话报告同意后报请在家主持工作的委领导审签,委主要领导返回后应及时补签并归档。
三、向市委报送的文件须以委党组名义制发。
四、委领导签署的已明确牵头(责任)科室和承办时限的文件,牵头(责任)科室要限时推进,并汇报落实情况。未经领导同意,不得自行变更牵头(责任)科室。
五、一般性传阅文件应在3个工作日内阅毕并返还办公室,逾期视为阅毕,并由办公室收回送其他委领导传阅;急件应当场阅毕;密件应在1个工作日归还办公室。
六、所有文件经委领导签发后,由相关科室负责印制、下发等,需办公室统一邮寄的应装好信封并规范填写。
七、公文管理纳入科室绩效考核,年度内被市委市政府文件错情通报的,每次扣0.5分,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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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3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