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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正文
邮件标题:
[其它] 关于重庆丽景物业公司乱收费问题的举报
信件编号:
20171278278 [
已审回复
]
发件人姓名:
龙先生
发送时间:
2017-07-06
信件内容:
市发改委领导: 我是达川区骑龙社区中央公园小区业主,现项你们正式具备我小区物业公司乱收费的问题。 现物业公司(重庆丽景物业公司)为开发商指定的前期物业公司,该物业公司自入驻我小区以来,在收取1.2元/平方米/月的物业费的基础上,先后在物业费以外以路灯费、二次能源费的名义收取业主10元/月/每户的费用,而后进一步以环卫垃圾处理费的名义增收4元/月/每户。 根据《四川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细则》,第五条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第八条 前期物业管理阶段,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应当约定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物业收费标准、计费方式及计费起始时间等内容,涉及物业买受人共同利益的约定应当一致。 第九条 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可以采取包干制度或者酬金制等形式确定物业服务费用(包括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包干制是指由业主向物业管理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盈余或者亏损均由物业管理企业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暂且不说物业服务水平是否达到相应收费服务等级,现物业公司在物业费之外收取费用就明显的违法行为。我小区的物业费明显属于包干制,根据《四川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细则》第十二条物业服务成本或者物业服务支出构成一般包括以下部分: 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2、物业共同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3、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4、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5、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6、办公费用; 7、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8、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9、经业主同意的其它费用。 二次能源费属第二小点的“公共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环卫垃圾处理费属第三小点的“清洁卫生费用”。 我小区居民已经多次向重庆丽景物业公司提出交涉,但该物业公司置若罔闻,目前仍在收取。因此,我小区居民强烈请求贵委制止重庆丽景物业公司的违法行为,停止收取环卫垃圾费和二次能源费,并责成物业公司退还已收取的费用为谢!
回复情况:
“龙先生”朋友: 您好!您反映“重庆丽景物业公司乱收费问题的举报”的信件收悉。按照属地管辖原则,我委立即责成达川区发改局及时进行了调查。现将调查情况回复如下: 一、政策规定 1、《四川省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规定:二次供水设施的日常运行、维护管理费用,由运行管理单位按提供服务内容的收费标准或合同约定向使用二次供水的用户收取。 2、《关于达州市城区征收生活垃圾清运费处理费的通知》规定:达州市城区(含南外)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经营者、城市居民和城市暂住人口等,均应缴纳生活垃圾清运处理费。居民户收取标准为4元/月.户。 二、调查情况 1、按照以上规定,二次供水的费用由相关业主负担。达川区人民法院今年5月已就该小区收取的公共能源费(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费用)10元/月.户,进行了判决([2017]川1703民初1022号),判决小区居民应该缴纳。按照《价格违法行为举报规定》要求,对同一个价格违法行为的举报,其他机关已经受理的,价格主管部门不予受理。 2、该小区收取的生活垃圾清运处理费由物业服务企业代环卫部门收取,属于代收费,收取的费用要全部交环卫部门。 三、达川区发改局已告诫了重庆丽景物业公司,严格执行国家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做好收费公示和宣传解释工作。 感谢您对我委价格工作的支持 bt365手机客户端 2017年7月24日
回复时间:
2017-07-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