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实施国家、省有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经济体制改革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全市有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经济体制、能源发展和改革的规范性文件,负责本系统、本部门依法行政工作,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xml:namespace>
(二)负责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统筹协调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研究分析宏观经济形势,提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经济结构优化、价格总水平调控目标和政策建议。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大提交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报告。
(三)负责监测宏观经济和社会发展态势,承担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的责任,研究宏观调控重大问题并提出政策建议,搞好总量平衡,综合协调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负责开发区的指导、协调和宏观管理。
(四)负责汇总分析全市财政、金融等方面情况,参与制订财政、金融、土地政策,综合分析政策执行效果,负责全市全口径外债的总量控制、结构优化和监测工作,提出多渠道融资的政策建议,综合协调财政、金融、价格和产业政策等经济杠杆,保证全市国民经济计划和发展规划的实施。
(五)承担指导推进和综合协调全市经济体制改革的责任,研究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重大问题,组织拟订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协调有关专项经济体制改革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搞好重要专项经济体制改革之间的衔接,指导经济体制改革试点和改革试验区工作。
(六)贯彻实施国家、省价格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编制和执行价格调整改革规划,拟订年度价格总水平调控目标及价格调控措施并组织实施,管理国家、省、市列名管理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监管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承担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工作,负责全市价格监督检查、价格成本调查监审、价格监测、价格认证等工作。
(七)负责全市投资宏观管理和协调推进重大项目建设。拟订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和投资结构的调控目标、政策及措施,安排市级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备案或转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企业技术改造项目除外)和资源开发利用、外资、境外投资项目。引导民间投资方向,研究提出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的规划、总量平衡和结构优化的目标和政策,指导和协调国外贷款项目实施。组织开展重大建设项目稽察。指导工程咨询业发展。
(八)推进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组织拟订全市综合性产业政策,负责协调第一、二、三产业发展的重大问题,衔接平衡相关发展规划和重大政策,协调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衔接农村专项规划和政策。拟订重大产业发展规划,引导全市重大生产力合理布局,协调推进全市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和重大产业基地建设,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服务业、规划和重大政策。组织拟订高技术产业发展、产业技术进步的战略、规划和重大政策,指导全市自主创新体系建设发展。
(九)促进城乡区域协调发展。指导和推进主体功能区规划的实施,组织拟订区域协调发展战略、规划和重大政策,研究提出城镇化发展战略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重大政策,负责地区经济协作的统筹协调。
(十)负责重要商品总量平衡和宏观调控。研究分析市内外市场和对外贸易运行情况,编制重要农产品、工业品和原材料进出口总量计划并监督执行。会同有关部门管理粮食等重要物资和商品的市级储备工作,提出重要商品市场、生产要素市场的总体布局和发展规划。
(十一)负责全市社会发展与国民经济发展的政策衔接,组织拟订社会发展战略、总体规划年度计划,全市人口发展战略规划及人口政策;参与拟订科学技术、教育、文化、卫生、民政等发展政策,推进社会事业建设。研究提出促进就业、调整收入分配、完善社会保障与经济协调发展的政策建议,协调社会事业发展和政策中的重大问题及政策。
(十二)推进可持续发展,负责全市节能减排的综合协调工作,组织拟订并协调实施全市发展循环经济、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规划及政策措施,参与编制生态建设、环境保护规划,协调生态建设、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的重大问题,综合协调环保产业和清洁生产促进有关工作。组织实施国家、省应对气候变化重大战略规划和政策,组织拟订全市应对气候变化的规划和政策措施。
(十三)负责与省能源局的工作衔接,研究提出全市能源发展战略和政策措施,拟订全市能源发展规划,统筹规划、综合平衡能源建设和重大项目布局,协调能源发展和项目建设中的重大问题,申报安排相关项目资金。
(十四)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革命老区、贫困地区、民族地区经济发展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加快革命老区、贫困地区、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的重大政策,协调推进重大项目建设,促进经济社会持续、稳定、协调发展。
(十五)指导、协调并综合管理全市招标投标工作,对国家、省、市重大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十六)负责与省铁路建设办公室等相关部门的工作衔接,负责组织协调和处理全市铁路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征地拆迁、建设过程中涉及的重大问题,协同做好全市铁路建设规划及年度计划编制的相关工作。
(十七)负责组织编制全市国民经济动员与装备动员规划、计划,研究国民经济动员与装备动员和国民经济、国防建设的关系,协调相关重大问题,组织实施国民经济动员与装备动员有关工作。
(十八)承担市实施西部大开发领导小组、市重点项目领导小组、市能源领导小组、市铁路建设领导小组、市节能减排及应对气候变化工作领导小组的具体工作。
(十九)拟订全市粮食宏观调控、总量平衡以及粮食流通的中长期规划;拟订市级储备粮食管理办法,提出储备粮食的规模、总体布局及收储、轮换、销售和动用建议并负责组织实施;承担粮食市场预警监测、粮食应急网点布局和粮食应急供应组织管理工作;落实国家粮食收购政策,负责政策性粮食收购工作;负责军粮供应管理工作;组织开展社会粮食供需平衡调查;组织协调市内粮食余缺调剂和与市外的粮食产销协作;负责社会粮食流通统计和粮油工业统计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粮食风险基金、政策性粮食财务挂帐、政策性粮食补贴资金;负责粮食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指导国有及国有控股粮食企业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做好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和发展相关工作。
(二十)负责全市粮食仓储单位的备案管理;负责国有粮食仓储设施报废、占用、拆迁、置换的监督管理;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规、国家粮食质量标准,制定粮食质量监管体系建设规划;执行储粮技术规范,指导粮食行业科学储粮技术的推广应用;承担省级储备粮食承储资格的审核、受理、上报及市级储备粮承储资格的认定工作;指导粮食行业科技进步、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新技术推广应用;指导农户科学储粮专项建设工作;负责粮食行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负责粮食仓储设施统计工作。
(二十一)负责粮食流通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负责对地方储备、政策性粮食购销活动、库存数量、质量、技术规范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对粮食经营主体从事粮食购销活动、库存粮食数量质量、仓储设施设备和执行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粮食流通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和案件查处工作。
(二十二)拟订全市粮食流通产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制定全市粮食收储、加工设施和物流体系、市场体系、军供网点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中央和省级投资粮食流通设施项目的推荐、管理及基础设施投资统计工作;提出粮食流通设施市级投资项目的布局建议;会同有关部门发展优质、专用粮食订单生产,培育发展粮食流通龙头企业,推行行业名牌产品创建工作,推进放心粮油工程;指导农村粮食产后服务体系建设。
(二十三)承担市政府公布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
(二十四)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