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食收购许可办事指南
一、 法定依据
1. 国务院第407号令《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 四川省政府令第206-1号《四川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二、申请条件
(一)从事粮食收购的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全年收购原粮数量2000吨以上,加工、转化企业日处理原粮能力30吨以上;
2、注册资金50万元以上;
3、拥有或者通过租借具有符合国家有关粮食储存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1000吨仓容量以上的仓库,属租借的租借期限应为两年以上,并有1名以上具有粮食保管从业资格的人员;
4、具备国家规定的粮食检验设备和1名以上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人员,或者持有委托有资质的粮食质量检验机构进行检验的协议书。
(二)从事粮食收购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具有3万元以上的注册资金、固定的经营场所、拥有或者通过租借具有符合粮食储存要求的仓储设施,并具备相应的粮食保管能力。
三、申报材料
1.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2.法定代表人或者个体工商户身份证复印件;3.验资证明或者个体工商户个人存款证明;4.仓储设施和检验设备证明;5.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的检验、保管人员资格证明;6.营业执照或者工商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仅限新设企业)复印件;7.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四、 办理程序
1. 申请:申请人按照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报达州市政务中心发改委窗口;2.受理:对资料不齐的,由窗口填写补正材料通知书,并当场出具给申请人。对资料齐全的,由窗口填写《达州市政务中心部门服务事项受理通知书》;3.审查:达州市发改委组织人员进行实地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窗口首席代表审查后,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4.审批:窗口对准予行政许可的1个工作日内批复,对不予行政许可的1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告知权利。
五、 办理时限
1. 法定时限:15个工作日;2.承诺时限:6个工作日
六、 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无
七、 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达州市政务服务中心发改委窗口:(0818)2523110
投诉电话:达州市政务服务中心:(0818)2522851